2016年4月19日(青岛45岁女律师疑似被15岁女儿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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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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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4月19日,青岛45岁女律师疑似被15岁女儿勒死?
“45岁女律师疑被15岁女儿勒死”,关键这15岁的女孩不是冲动杀人,而是蓄谋已久杀害自己的母亲,这是多大的仇恨才下得去手。
这说明了什么?家庭成了这个世界上最难处理人际关系的地方,最亲的人却容易成为最恨的人。
事件回顾5月25日,有消息称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在家中被15岁的女儿勒死。
据称,张某死后被装在行李箱中一事属实。事发两天后,张某同事去她家后发现异常,随后报警。
张某15岁的女儿认为母亲对其要求过于严格,引发母女矛盾。警察到达的时候女儿还在反锁的家内坐着。
目前,其女儿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控制,具体案件调查和审讯、取证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15岁的女孩,究竟有多大的仇恨能将自己的母亲活活勒死,而勒死前,其母亲还信以为真孩子要给自己按摩,可能还沉浸在女儿懂事的满足里。
再次刷新我的三观根据网传细节,她的女儿并不是一时激愤,似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
早在周五,她在学校里就一直在考虑杀死亲妈。周六晚上,她借口给她妈按摩,让妈妈躺下,从后面用绳子将妈妈勒死。
这个15岁的女孩在做完这一切后,竟然反锁了家门,一个人在和妈妈的遗体待了两天一夜。
律所联系不上受害人,在5月25日早上报案。警方进屋后,发现其女儿在家里瞪着双眼干坐着,说把妈妈杀死了。
据称,她女儿有抑郁症,正在做相关鉴定。
弑母的孩子 怎么了2016年,北大学子吴谢宇只因母亲“管的太严”,残忍弑母。
2018年12月6日,湖南12岁的男孩吴某康亲手杀死了34岁的妈妈。他说:“我就是恨她,管的太严。”
2019年3月18日,江苏省建湖县13岁男孩邵某因热衷手机游戏,不服母亲管教,将母亲杀害。
2020年2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个13岁男孩因琐事将36岁母亲杀害。
淌血的悲剧中暗藏着令人揪心的共同之处,孩子们之所以心安理得伤害母亲,是因为母亲总爱管他们:管他们花钱,管他们玩手机,管他们作业,管他们上课……
坏人做坏事前总有自以为的理由。这样才能为自己的恶为自己的自私开脱。
教育又错了吗可我觉得,这些事不能单单赖在教育的头上。
作为家长,无法平衡赚钱养家带来的焦虑和重负,无法平衡家门之外得委屈和负面情绪,也就无法教育和平衡与孩子之间的沟通矛盾。
当她们把所有成年人的情绪一股脑儿地发泄到那个离她最近也不如她意的孩子身上时,可能解决不了自己问题的同时,却激发了孩子的恨,最后危及的还有自己的命。
所以,除了犯罪动机本身,其身后家庭强烈控制欲,专制教育,这些家庭标签,无疑让孩子多疑忿恨,充满攻击性的重要原因。
如社会学家所言,“当问及犯罪行为为何发生时,就如同问人性为什么会如此。”
如果和教育扯在一起,那这位母亲是不是用死证明:完美主义意识的母亲和自我意识成长的女儿,这种无法沟通平衡的家庭关系,是导致非理智选择的重要原因。
十月怀胎,15年的供养,给了孩子生命,孩子却要了她的命,也是母亲和女儿互不理解导致的悲剧。
相依为命的母子,怎么就成了相依索命的母子呢。
写在最后当事人的内心我们这些第三方永远理解不了,感叹唏嘘一下就可以。这个15岁的女孩子总有一天会发自内心的后悔,这才是对她最好的惩罚。
希望这样的事件能提醒大家:以爱为名,放下成见,良性沟通,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员都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该有的平等对待。
2. 请简要介绍一下中国历年的牛市情况?
牛市行情统计
1996年以前,由于股票数量相对较少,投资者参与数量不高,A股指数波动较大,此处不作统计。
1、1996-1997,四川长虹,春兰股份,深发展等领涨的蓝筹行情。
历史背景与题材,当时彩电,空调等刚开始大规模进入普通家庭。
深圳成指从1996年1月的924点,上涨到1997年5月的6103点,指数5倍涨幅,深圳市场牛市无疑。
但是上证指数涨幅1倍左右,如果没有参与家电,银行等蓝筹股,就无法体会牛市了。
深圳成指1996-1997年月K线图
2、1999年-2001年,互联网,科技股,重组股。
历史背景与题材,讲了国企重组,网络为王的故事。同时美股纳斯达克的科技股泡沫,也带动了A股网络,科技股的狂潮。
1996到2001的牛市,沪深两地为了争夺交易占比,两大交易所开始争相推出积极政策,包括推行绩优股相关的指数,推行上市优惠政策,发表积极乐观文章等。
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会议推出的搞活市场六项政策推动市场“519行情”,政策利好助推“水牛”。
从指数来看,上证指数从1999年5月至2001年7月,接近翻倍,只能算小牛市。
上证指数1999-2001年月K线图
3、2005-2007,是煤炭有色,黄金等资源股,房地产,券商等板块。
历史背景与题材,以中国的房地产,基建带动的全球资源价格暴涨的行情。讲了一个城镇化的故事。
2005-2007年牛市期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汇改强化了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盛行人民币资产重估理论,这是一个实体和金融都繁荣的“繁荣牛”。
上证指数从998点,涨到最高6124点,这是一波全市场个股普涨的大牛市。
上证指数2005-2007年月K线图
4、2008/10-2009/8,基建,黄金,煤炭等能源、资源股。
牛市背景是四万亿投资+十万亿信贷,这是一个全球开启直升机撒钱模式的“政策牛”。讲了一个四万亿的故事。
由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各国推出量化宽松计划。而中国则起动了4万亿投资,宽松货币政策带动的贵金属等材料上涨,基建股业绩暴涨的行情。
期间上证指数从1664点涨至3478点。
上证指数2008-2009年月K线图
5、2013-2015,互联网,重组股。
讲了一个“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经济转型与互联网化的故事。
2014/7-2015/6牛市,起源于十八大之后改革预期升温,中国梦提振市场情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中小创估值,货币政策大幅放松和融资快速增长推动了“水牛”。
同时移动互联网普及行情,互联网,互联金融,资产重组并购个股引领市场。
期间上证指数从最低点1849点上涨到5178点,但是创业板综指则从575点涨到4449点。
创业板综指2008-2009年月K线图
牛市指数区间从上面的统计来看,如果是小牛市,上证指数一般涨幅在100%。
如果是大牛市,上证指数涨幅在300%-500%,而深圳成指,创业板综指等涨幅在500%-700%。
下一波大牛市,这个涨幅可以作为参考。如果上证指数涨幅在300%-500%,基本上就是顶部区域。
而其他成份指数涨幅500%,基本也是顶部区域。
而其他的小牛市,则主要指数以100%作为顶部的参考。
牛市的估值与题材逻辑大家说A股只是题材炒作。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为什么?
因为每一轮的领涨主流板块,都是当时大众需求真正普及的板块。
从1996年的家电,2005年的地产以及资源股,2013年的互联网板块,无一不体现一这一情况。
业绩+想象力,这些板块的涨幅都是几十倍,远远超出合理的估值。但以高峰时期的业绩来看,估值不算很高。
当然,牛市顶部,大多数行业与公司的估值、股价都会高得离谱。只有少量业绩不断上升,行业不断发展的公司,才能穿越牛熊。
如家电行业的格力电器,白酒行业的贵州茅台等。反过来看,象1996年的绩优股四川长虹,春兰股份,则在行业竞争中败下阵来,变成了投资者的价值陷阱。
3. 这轮行情能涨到多少点?
涨势太疯狂,往往都是上涨结束前的最后狂舞时期,后面就会套牢大批不理智的追涨者。目前不去预计大盘能涨到多少点,按照今天这种上涨,配资和踏空者都开始涌入,成交量不断放大,明日就要冲刺3000点,如果能破位3000点并守住,那后期可以看更高点位,不过自从2440点上涨以来,没有经过调整,还是在2018年熊市后的上涨阶段,这种疯狂的上攻就要小心近几日是否会走出冲高回落行情,越接近关键位置,放出巨量时越要谨慎了。
而这轮的行情投资者分为三类,1,深套者。2,今天入市者。3,低点获利者。从今天的上涨来看,这种爆发式上涨,券商全线涨停已经很久没看到了,有点不习惯,但是担心归担心,市场要涨当然是好事,只要有股票,指数没有调整,都可以继续持有,接着就是对这三类的持有者做下分析。
1,深套者对于深套的股民,这轮上涨有一部分肯定是能解套的,如果想离场,可以在大盘出现危险信号时离开即可,若想持有,也是等大盘出信号,如果还是继续深套的,可以继续等一等,毕竟当下的市场很疯狂,也没有出现干预行为,预计在科创板推出前,这种趋势不会快速改变。
2,今天入市者
今天的成交额破万亿,很多踏空者入市,也比较担心当下行情的延续性,其实没有太必要担心,只要晚间没有利空消息,券商涨停,股市走好的消息会继续传开,会有更多资金入市推升,只是今日的放量需要留心,后面可能有短期调整行情。可以做好风险和盈利控制。
3,低点获利者
低点获利者可以把当下的行情当做牛市来操作,就是把利润不断的上看来控制,熊市要捂钱,牛市要捂股,虽然并不认为这波是牛市,但是赚钱效应这么强,理应在持股看一看。
所以,当下疯狂时期,看哪里并不重要,只要指数能保持强势,资金能源源流入,大盘没有出现变盘信号,都可以继续持股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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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东航mu5375垂直坠落最有可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次东航失事客机机型系737NG系列的737-800,机龄6.8年,738作为NG家族里卖的最好的机型,空难是NG里面最多的。这种从空中坠毁的形式被称为:可控飞行撞地,我们来看看这个机型的所有这个类型的空难,猜猜最有可能造成这次空难的原因是什么。
肯尼亚航空(Kenya Airways)507号班机时间:2007年5月5日
机龄:6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114/114
坠毁原因:主要原因是机组操作失误。但机组操作失误的原因可能是发生了空间迷向,同时机组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之下起飞,正副驾驶之间缺乏配合,不遵守飞行监视程序,对自动驾驶使用混乱也是原因之一。
土耳其航空(Turkish Airlines)1951号班机时间:2009年2月25日
机龄:7年零1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9/135
坠毁原因:飞行高度计故障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飞机在自动驾驶状态下降落,无线电高度计出现了故障,致使自动驾驶仪将2100英尺高空误认为是地面(显示为-8英尺),并且自动油门亦是根据此数据操控飞机。而当时的天气(雾天)也使飞行员无法判断,误认为这是自动驾驶的降落模式。
埃塞俄比亚航空(Ethiopian Airlines)409号班机时间:2010年1月25日
机龄:8年
遇难人数/总人数:90/90
坠毁原因:因为飞行员失能(太过于疲劳)导致未能控制好飞机的速度、高度、航向和姿态。机长和副驾驶的飞行控制输入不一致,导致飞机失去控制。他们也未能遵守“机组资源管理”的原则,彼此相互纠错,也无法及时干预、纠正飞行线路和飞行姿态。
印度快运航空(Air India Express)812号班机时间:2010年5月22日
机龄:2年零5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158/166
事故原因:这起事故的起因是机长未能中止在不稳定中进近,甚至仍要降落,期间无视了副机长的三次警告和近地警告,其次,机长在航班中大部分时间都在睡觉,可能导致睡眠惯性,机长醒来与进近的时间间隔太短,导致机长判断力下降。此外,门格洛尔区管的雷达并不好用,因此DME在相较于平常更短的距离时才指引飞机下降。但是机组没有适当的计划下降路线,导致飞机在进近时高度过高。
印尼狮子航空(Lion Air)904号班机时间:2013年4月13日
机龄:2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0/108
坠毁形式:可控飞行撞地
坠毁原因:两名机组在最终进近过程中明知能见度较差,但还是将飞机下降至最低安全高度下,下降率更是超过每分钟1000英尺。由于天气因素,他们失去了视觉参考与姿态感知。同时正副驾驶都没有注意仪表,对近地警告的反应迟缓,最终因高度过低复飞失败,撞上海面。另外,当天巴厘岛地区的天气恶劣且变化多端,机组人员没有及时收到精确的天气报告也是原因之一。
迪拜航空(Flydubai)981号班机 时间:2016年3月19日
机龄:5年零3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62/62
坠毁原因:飞行员陷入了一种“身体重力错觉”的定向障碍中。(初步调查报告)
总结从上面这种类型的空难可以看出,一起事故是飞行高度计故障原因,一起事故有天气原因,其余四起都和驾驶机组有关。我只是盘点了一下以前这种空难的事故原因,并不是说这次东航也是人的原因,这谁敢造谣啊。飞机的黑匣子找到后就能真相大白了,大家不要胡乱猜测,更不要去造谣。我以后肯定是不坐飞机了,还是我们高铁又快又安全,外国那是没高铁只能开汽车,汽车还真没有飞机安全,我们中国有这么安全快捷的高铁,挺好的。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6. 2004至2022年还有多少天?
算2004年的话有五个闰年。不算的话有4个。因为每四年有一个闰年,所以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为闰年。闰年的二月份为二十九天,全年三百六十六天。从2004年到2022年,其中2004,2008,2012,2016,2020这五个年份能被四整除,所以是闰年。也就是说从2004年到2022年有五个闰年。
判断闰年方法:如果年份数字被4整除而不被100整除,就是闰年;如果年份数字被400整除,也是闰年,其他的年份都不是闰年。
7. 2021上海虹桥机场限行吗?
上海虹桥机场不限行。上海虹桥机场道路不在上海市市区机动车限行范围之内。上海市机动车限行是在指定线路(上海市市区范围内,外环高架路,中环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东西高架路),指定时间段(工作日的上,下班高峰时段),限制外地牌照的机动车上指定的高架路上行驶,其他路面,时间全天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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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4月19日,青岛45岁女律师疑似被15岁女儿勒死?
“45岁女律师疑被15岁女儿勒死”,关键这15岁的女孩不是冲动杀人,而是蓄谋已久杀害自己的母亲,这是多大的仇恨才下得去手。
这说明了什么?家庭成了这个世界上最难处理人际关系的地方,最亲的人却容易成为最恨的人。
事件回顾5月25日,有消息称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在家中被15岁的女儿勒死。
据称,张某死后被装在行李箱中一事属实。事发两天后,张某同事去她家后发现异常,随后报警。
张某15岁的女儿认为母亲对其要求过于严格,引发母女矛盾。警察到达的时候女儿还在反锁的家内坐着。
目前,其女儿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控制,具体案件调查和审讯、取证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15岁的女孩,究竟有多大的仇恨能将自己的母亲活活勒死,而勒死前,其母亲还信以为真孩子要给自己按摩,可能还沉浸在女儿懂事的满足里。
再次刷新我的三观根据网传细节,她的女儿并不是一时激愤,似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
早在周五,她在学校里就一直在考虑杀死亲妈。周六晚上,她借口给她妈按摩,让妈妈躺下,从后面用绳子将妈妈勒死。
这个15岁的女孩在做完这一切后,竟然反锁了家门,一个人在和妈妈的遗体待了两天一夜。
律所联系不上受害人,在5月25日早上报案。警方进屋后,发现其女儿在家里瞪着双眼干坐着,说把妈妈杀死了。
据称,她女儿有抑郁症,正在做相关鉴定。
弑母的孩子 怎么了2016年,北大学子吴谢宇只因母亲“管的太严”,残忍弑母。
2018年12月6日,湖南12岁的男孩吴某康亲手杀死了34岁的妈妈。他说:“我就是恨她,管的太严。”
2019年3月18日,江苏省建湖县13岁男孩邵某因热衷手机游戏,不服母亲管教,将母亲杀害。
2020年2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个13岁男孩因琐事将36岁母亲杀害。
淌血的悲剧中暗藏着令人揪心的共同之处,孩子们之所以心安理得伤害母亲,是因为母亲总爱管他们:管他们花钱,管他们玩手机,管他们作业,管他们上课……
坏人做坏事前总有自以为的理由。这样才能为自己的恶为自己的自私开脱。
教育又错了吗可我觉得,这些事不能单单赖在教育的头上。
作为家长,无法平衡赚钱养家带来的焦虑和重负,无法平衡家门之外得委屈和负面情绪,也就无法教育和平衡与孩子之间的沟通矛盾。
当她们把所有成年人的情绪一股脑儿地发泄到那个离她最近也不如她意的孩子身上时,可能解决不了自己问题的同时,却激发了孩子的恨,最后危及的还有自己的命。
所以,除了犯罪动机本身,其身后家庭强烈控制欲,专制教育,这些家庭标签,无疑让孩子多疑忿恨,充满攻击性的重要原因。
如社会学家所言,“当问及犯罪行为为何发生时,就如同问人性为什么会如此。”
如果和教育扯在一起,那这位母亲是不是用死证明:完美主义意识的母亲和自我意识成长的女儿,这种无法沟通平衡的家庭关系,是导致非理智选择的重要原因。
十月怀胎,15年的供养,给了孩子生命,孩子却要了她的命,也是母亲和女儿互不理解导致的悲剧。
相依为命的母子,怎么就成了相依索命的母子呢。
写在最后当事人的内心我们这些第三方永远理解不了,感叹唏嘘一下就可以。这个15岁的女孩子总有一天会发自内心的后悔,这才是对她最好的惩罚。
希望这样的事件能提醒大家:以爱为名,放下成见,良性沟通,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员都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该有的平等对待。
2. 请简要介绍一下中国历年的牛市情况?
牛市行情统计
1996年以前,由于股票数量相对较少,投资者参与数量不高,A股指数波动较大,此处不作统计。
1、1996-1997,四川长虹,春兰股份,深发展等领涨的蓝筹行情。
历史背景与题材,当时彩电,空调等刚开始大规模进入普通家庭。
深圳成指从1996年1月的924点,上涨到1997年5月的6103点,指数5倍涨幅,深圳市场牛市无疑。
但是上证指数涨幅1倍左右,如果没有参与家电,银行等蓝筹股,就无法体会牛市了。
深圳成指1996-1997年月K线图
2、1999年-2001年,互联网,科技股,重组股。
历史背景与题材,讲了国企重组,网络为王的故事。同时美股纳斯达克的科技股泡沫,也带动了A股网络,科技股的狂潮。
1996到2001的牛市,沪深两地为了争夺交易占比,两大交易所开始争相推出积极政策,包括推行绩优股相关的指数,推行上市优惠政策,发表积极乐观文章等。
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会议推出的搞活市场六项政策推动市场“519行情”,政策利好助推“水牛”。
从指数来看,上证指数从1999年5月至2001年7月,接近翻倍,只能算小牛市。
上证指数1999-2001年月K线图
3、2005-2007,是煤炭有色,黄金等资源股,房地产,券商等板块。
历史背景与题材,以中国的房地产,基建带动的全球资源价格暴涨的行情。讲了一个城镇化的故事。
2005-2007年牛市期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汇改强化了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盛行人民币资产重估理论,这是一个实体和金融都繁荣的“繁荣牛”。
上证指数从998点,涨到最高6124点,这是一波全市场个股普涨的大牛市。
上证指数2005-2007年月K线图
4、2008/10-2009/8,基建,黄金,煤炭等能源、资源股。
牛市背景是四万亿投资+十万亿信贷,这是一个全球开启直升机撒钱模式的“政策牛”。讲了一个四万亿的故事。
由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各国推出量化宽松计划。而中国则起动了4万亿投资,宽松货币政策带动的贵金属等材料上涨,基建股业绩暴涨的行情。
期间上证指数从1664点涨至3478点。
上证指数2008-2009年月K线图
5、2013-2015,互联网,重组股。
讲了一个“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经济转型与互联网化的故事。
2014/7-2015/6牛市,起源于十八大之后改革预期升温,中国梦提振市场情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中小创估值,货币政策大幅放松和融资快速增长推动了“水牛”。
同时移动互联网普及行情,互联网,互联金融,资产重组并购个股引领市场。
期间上证指数从最低点1849点上涨到5178点,但是创业板综指则从575点涨到4449点。
创业板综指2008-2009年月K线图
牛市指数区间从上面的统计来看,如果是小牛市,上证指数一般涨幅在100%。
如果是大牛市,上证指数涨幅在300%-500%,而深圳成指,创业板综指等涨幅在500%-700%。
下一波大牛市,这个涨幅可以作为参考。如果上证指数涨幅在300%-500%,基本上就是顶部区域。
而其他成份指数涨幅500%,基本也是顶部区域。
而其他的小牛市,则主要指数以100%作为顶部的参考。
牛市的估值与题材逻辑大家说A股只是题材炒作。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为什么?
因为每一轮的领涨主流板块,都是当时大众需求真正普及的板块。
从1996年的家电,2005年的地产以及资源股,2013年的互联网板块,无一不体现一这一情况。
业绩+想象力,这些板块的涨幅都是几十倍,远远超出合理的估值。但以高峰时期的业绩来看,估值不算很高。
当然,牛市顶部,大多数行业与公司的估值、股价都会高得离谱。只有少量业绩不断上升,行业不断发展的公司,才能穿越牛熊。
如家电行业的格力电器,白酒行业的贵州茅台等。反过来看,象1996年的绩优股四川长虹,春兰股份,则在行业竞争中败下阵来,变成了投资者的价值陷阱。
3. 这轮行情能涨到多少点?
涨势太疯狂,往往都是上涨结束前的最后狂舞时期,后面就会套牢大批不理智的追涨者。目前不去预计大盘能涨到多少点,按照今天这种上涨,配资和踏空者都开始涌入,成交量不断放大,明日就要冲刺3000点,如果能破位3000点并守住,那后期可以看更高点位,不过自从2440点上涨以来,没有经过调整,还是在2018年熊市后的上涨阶段,这种疯狂的上攻就要小心近几日是否会走出冲高回落行情,越接近关键位置,放出巨量时越要谨慎了。
而这轮的行情投资者分为三类,1,深套者。2,今天入市者。3,低点获利者。从今天的上涨来看,这种爆发式上涨,券商全线涨停已经很久没看到了,有点不习惯,但是担心归担心,市场要涨当然是好事,只要有股票,指数没有调整,都可以继续持有,接着就是对这三类的持有者做下分析。
1,深套者对于深套的股民,这轮上涨有一部分肯定是能解套的,如果想离场,可以在大盘出现危险信号时离开即可,若想持有,也是等大盘出信号,如果还是继续深套的,可以继续等一等,毕竟当下的市场很疯狂,也没有出现干预行为,预计在科创板推出前,这种趋势不会快速改变。
2,今天入市者
今天的成交额破万亿,很多踏空者入市,也比较担心当下行情的延续性,其实没有太必要担心,只要晚间没有利空消息,券商涨停,股市走好的消息会继续传开,会有更多资金入市推升,只是今日的放量需要留心,后面可能有短期调整行情。可以做好风险和盈利控制。
3,低点获利者
低点获利者可以把当下的行情当做牛市来操作,就是把利润不断的上看来控制,熊市要捂钱,牛市要捂股,虽然并不认为这波是牛市,但是赚钱效应这么强,理应在持股看一看。
所以,当下疯狂时期,看哪里并不重要,只要指数能保持强势,资金能源源流入,大盘没有出现变盘信号,都可以继续持股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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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东航mu5375垂直坠落最有可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次东航失事客机机型系737NG系列的737-800,机龄6.8年,738作为NG家族里卖的最好的机型,空难是NG里面最多的。这种从空中坠毁的形式被称为:可控飞行撞地,我们来看看这个机型的所有这个类型的空难,猜猜最有可能造成这次空难的原因是什么。
肯尼亚航空(Kenya Airways)507号班机时间:2007年5月5日
机龄:6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114/114
坠毁原因:主要原因是机组操作失误。但机组操作失误的原因可能是发生了空间迷向,同时机组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之下起飞,正副驾驶之间缺乏配合,不遵守飞行监视程序,对自动驾驶使用混乱也是原因之一。
土耳其航空(Turkish Airlines)1951号班机时间:2009年2月25日
机龄:7年零1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9/135
坠毁原因:飞行高度计故障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飞机在自动驾驶状态下降落,无线电高度计出现了故障,致使自动驾驶仪将2100英尺高空误认为是地面(显示为-8英尺),并且自动油门亦是根据此数据操控飞机。而当时的天气(雾天)也使飞行员无法判断,误认为这是自动驾驶的降落模式。
埃塞俄比亚航空(Ethiopian Airlines)409号班机时间:2010年1月25日
机龄:8年
遇难人数/总人数:90/90
坠毁原因:因为飞行员失能(太过于疲劳)导致未能控制好飞机的速度、高度、航向和姿态。机长和副驾驶的飞行控制输入不一致,导致飞机失去控制。他们也未能遵守“机组资源管理”的原则,彼此相互纠错,也无法及时干预、纠正飞行线路和飞行姿态。
印度快运航空(Air India Express)812号班机时间:2010年5月22日
机龄:2年零5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158/166
事故原因:这起事故的起因是机长未能中止在不稳定中进近,甚至仍要降落,期间无视了副机长的三次警告和近地警告,其次,机长在航班中大部分时间都在睡觉,可能导致睡眠惯性,机长醒来与进近的时间间隔太短,导致机长判断力下降。此外,门格洛尔区管的雷达并不好用,因此DME在相较于平常更短的距离时才指引飞机下降。但是机组没有适当的计划下降路线,导致飞机在进近时高度过高。
印尼狮子航空(Lion Air)904号班机时间:2013年4月13日
机龄:2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0/108
坠毁形式:可控飞行撞地
坠毁原因:两名机组在最终进近过程中明知能见度较差,但还是将飞机下降至最低安全高度下,下降率更是超过每分钟1000英尺。由于天气因素,他们失去了视觉参考与姿态感知。同时正副驾驶都没有注意仪表,对近地警告的反应迟缓,最终因高度过低复飞失败,撞上海面。另外,当天巴厘岛地区的天气恶劣且变化多端,机组人员没有及时收到精确的天气报告也是原因之一。
迪拜航空(Flydubai)981号班机时间:2016年3月19日
机龄:5年零3个月
遇难人数/总人数:62/62
坠毁原因:飞行员陷入了一种“身体重力错觉”的定向障碍中。(初步调查报告)
总结从上面这种类型的空难可以看出,一起事故是飞行高度计故障原因,一起事故有天气原因,其余四起都和驾驶机组有关。我只是盘点了一下以前这种空难的事故原因,并不是说这次东航也是人的原因,这谁敢造谣啊。飞机的黑匣子找到后就能真相大白了,大家不要胡乱猜测,更不要去造谣。我以后肯定是不坐飞机了,还是我们高铁又快又安全,外国那是没高铁只能开汽车,汽车还真没有飞机安全,我们中国有这么安全快捷的高铁,挺好的。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6. 2004至2022年还有多少天?
算2004年的话有五个闰年。不算的话有4个。因为每四年有一个闰年,所以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为闰年。闰年的二月份为二十九天,全年三百六十六天。从2004年到2022年,其中2004,2008,2012,2016,2020这五个年份能被四整除,所以是闰年。也就是说从2004年到2022年有五个闰年。
判断闰年方法:如果年份数字被4整除而不被100整除,就是闰年;如果年份数字被400整除,也是闰年,其他的年份都不是闰年。
7. 2021上海虹桥机场限行吗?
上海虹桥机场不限行。上海虹桥机场道路不在上海市市区机动车限行范围之内。上海市机动车限行是在指定线路(上海市市区范围内,外环高架路,中环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东西高架路),指定时间段(工作日的上,下班高峰时段),限制外地牌照的机动车上指定的高架路上行驶,其他路面,时间全天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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